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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2010-12-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出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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