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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忽悠的是谁?
2010-12-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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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过后,人民网对员工在节假日的加班情况做的调查显示,今年春节、“五一”、中秋加过班的网友达65%,而84%的人回答“没有领过节日加班费”。而关于单位要求加班却不付费的也是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的热点之一。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0月1日至10月3日这样的法定假日,如果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3倍工资;10月4日至10月7日这样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安排补休,无法补休再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员介绍说,对于劳动者反映的“没领到加班费”情况,应具体分析。

  其一,法律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庆长假刚结束,究竟能不能领到加班费、能领多少,还不可简单地下定论。

  其二,黄金周对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对另一部分人则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还有一些特殊行业,一年到头都必须有人值班,如银行、环卫、新闻、供水供电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更适宜的。

  其三就是,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节前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劳动者通常称其为“过节费”,但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劳动监察介入时,用人单位则解释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对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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