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称:听证代表不“给力”
我国的多方听证制度的实行是为了更好反映群众及社会各团体的声音,以便适用更科学、便民的法规。听证代表也应该尽好职责,做好本分。
“深圳地铁票价能否做到公益至上?”针对深圳地铁票价方案公开后外界的种种质疑,深圳官方和地铁公司始终保持缄默,民间自发地组织了一场听证会。
在这场听证会中,官方、企业代表和专家代表早早便以各种理由婉拒出席,而原本部分表示要参加的消费者听证代表,除胡书亮之外,最终也没有赴约。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黄翔则以旁听身份到场。
不过,当日民间热心于公共服务的市民仍踊跃参与,并提出多个有别于听证方案三套调价方式的方案,希望仅有到场,并有发言机会的听证代表把意见送到听证现场。今日下午,地铁票价正式听证会将在五洲宾馆举行,市民通过媒体呼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在内的听证代表,在这场涉及百万人出行方式的公共定价中,不要只顾“和稀泥”。
“一票制”民间呼声较高
在民间听证会,市民给出的几套方案里,有一半都支持采用2.4―3元的一票制和实施月票制度,并建议用深圳通坐地铁和坐公交一样,能有相同的折扣。“根据材料公布的数据,2009年,北京里程230公里,成本15.2亿元,深圳全长不到22公里,成本是7.2亿元。以不到北京十分之一的里程,却耗费了比北京高五倍的单位成本,这合理吗?如果不合理,为什么要进行票价弥补运营成本?”市民金洪锋说。
金洪锋测算,以3月一票制的标准计算,加上资源性收入如广告等对成本的弥补,最后得出来的亏损值,三年平均值是0.8亿元、1.87亿元和1.27亿元。“这说明在2007年到2009年三年期间客流非常稳定的情况下,平均亏损每年不到两个亿。政府的财力完全可以承担,为什么还采用合理分担的原则?”
劳资论坛发起人吉峰也支持一票制。他提出,深圳1400万人口,有1000万人在原关外,乘坐线路长,且多数人都是拿最低基本工资,负担不起动辄近十元的票价,而一票制则有利于拉近原关外和关内的距离,实现特区一体化。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一票制”对企业和政府而言过于理想化,难以在深圳实现。因此建议选择相对折中的办法,即在发改委给出的三个方案中,将方案一和方案三结合,即将最便宜的起步价和最便宜的里程价结合,6公里/2元起步,往后每10公里加1元的里程价。
“听证会代表发言不要软塌塌”
“这次地铁定价有四大背景要考虑进去,一是对于像深圳这样规模庞大的城市,地铁是要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如果建了却不鼓励大家使用,则和大原则背道而驰;二是民生幸福就是让老百姓的出行成本在其整个收入结构里,不仅不能超过某个比例,而且还要尽可能降低比例,让他有更多的钱享受更高消费,如文化消费等;三是在各种交通方式里,地铁是最低碳、最生态的一种,多人坐才能体现深圳要建设生态城市、低碳城市的定位;四是没有地铁,就很难做到“在关外居住在市内上班”,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特区一体化。”知名民间观察人士、因特虎三剑客之一金心异说。
同时,他特别呼吁今日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不要四平八稳,希望观点很清晰”。这一观点受到很多人支持。民间环保人士廉海生说,听证代表要代表消费者说话,不要软塌塌的。
“大运会之后才适合调价”
在推出民间调价方案后,也有不少人支持推后定价或调价。人大代表联络员敖建南说,目前地铁还处在建设阶段,不仅很多市民并未享受到服务,预算、决算也还没有出来。以现有数据,并没有科学依据,如调价法理不足,民心不服。
“大运会以后,深圳地铁总里程将超过规划的50%,运行成本基本上成熟了,这时再组织听证才是可行的。”同时,敖建南认为,政府在考虑这个定价时要充分考虑乘坐群体的收入状况、消费状况,还没建好就开始向市民要钱,必然会造成市民的一些联想。
而据记者了解,以往深圳听证会之后,出现过二次听证或听证之后暂缓调价的情况。
超300人企业必签集体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部分争议条款被删
免了
日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进入二审程序。草案稿显示,此前有可能导致企业工资成本上涨70%的争议条款已经被删去,而原本要求工资调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的条款亦被替代为“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深圳389万人已签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是通行的国际惯例。1994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一直以来都被人指责为“一纸空文”,直到2007年后,集体协商制度在深圳的发展才进入快车道。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集体停工通过集体协商得到解决,以及世界500强之一的沃尔玛8500名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用理性维权的方式迅速得到劳务工的欢迎,被认为是最直接、最理性、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截至2010年6月,深圳市累计有38681家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员工389万人。
深圳的集体协商制从先行先试走向创新发展,专家表示,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是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的重要方式。
集体协商不必每年至少一次
随着深圳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逐步发挥,以及国家对于集体协商机制的大力推动,2008年,深圳将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正式列为立法调研计划,并于2009年成为立法计划。
2010年1月1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进行了一审。这个第一稿(简称“117版本”)中对必须要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了限制,明确在劳动者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人数在300人以下但1/2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等4种情况下,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2010年8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公开意见稿(简称“813版本”)在不少层面上有了重大创新,比如“用人单位50%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这一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香港工业总会专程赴深进行座谈,沃尔玛、富士康、日本理光等20多家而企业及行业协会寄来了建议材料,而日本共同社还报道称,条例中某些规定可能要求企业工资上涨70%,将这一条例推上了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
另外,813版本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这两大条款成为当时最受争议的条款。而在9月26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简称“926版本”)中,这两大争议条款都已经不见踪影,前者完全被删除,后者被替代为“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这意味着集体协商1―3年进行一次均合法。
据悉,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926版本共有69条,其中62条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了重新拟定或修改完善。
严防最低工资标准成最高标准
和条例最初的117版本相比,926版本放松了不少。117版本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在此次的926版本中,这一硬性规定已经被“协商达成一致”所取代,如果一次协商不成,还可以再次协商。
据了解,一直以来,深圳都存在着加工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高工资标准,工人通过多加班加点获取加班工资增加收入的情况。为避免在集体协商中企业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926版本提出,除非企业遇到破产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用人单位20%以上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坚持以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行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傅伦博明确表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政府参考本地区生活水平规定的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最低收入标准,是不需要进行协商的。“如果企业经营确实遇到严重困难,可以理解;如果企业正常经营,而且还有较高的盈利,仍然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线工人的最高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协商条件,就不符合利益共享的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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