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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例新视点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部良法首先需要摆正立法的价值取向,形成合乎文明进步的立法精神。在以往博弈不充分的部门立法环境中,《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修改的信息让人颇感意外。与原有条例相比,既回应了近年来实践中的公民诉求,也彰显出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意图,对上下班工伤的认定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国家工伤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保险是一种集中多方资源,分担个人风险的保障制度。针对劳动者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劳动力丧失甚至死亡,由国家和社会对其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就是工伤保险,其本质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免于恐惧与困顿的保护伞。基于这样的目的,工伤保险立法也应当以劳动者权利关怀为价值目标,一切制度内容应尽可能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

  但相当一段时期,我们的工伤保险立法在工伤范围上限定太多,使得能够纳入工伤救助的对象很少,相当一部分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无法获得救助,使立法的原本价值体现得并不充分。在前期征求意见当中,还有人认为上下班工伤认定存在界定难等难题,主张删除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款。

  不可否认,就执法的准确性和便利性而言,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的确存在界定难题,但因此将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无疑背离了工伤保险立法的目标。因执法中不好界定,担心个别人意外获利,而全部否认一项工伤认定标准,这与其说是对执法的较真,还不如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整体漠视,同时也小看了执法部门的把关能力。

  从工伤保险的设定初衷看,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就应当获得救助。这种制度对劳动者的普惠价值,不能因为执法中的技术性问题而放弃。与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境况相比,一些认定上的锱铢必较就显得近乎刻薄。一部优良的工伤保险立法不是竭尽全力防范极个别人钻空子,应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确立起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价值准则。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此次修改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实乃超越了条文上的权利增值功能,而从更高层面回归到工伤保险立法的本源价值。与此同时,透过死亡赔偿领域中同命不同价的屡次争论,我们也不难看出,此次修改中确立起同命同价标准,背后突出的绝非制度公平性这么简单,更反映出立法对生命人人平等的伦理价值的尊重。

  不过作为法学者的我们,在一片叫好声中也应看到修改后的新条例还有不到位、不彻底全面的地方。例如上下班工伤范围的确定仅限于途中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对于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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