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更换,合同不变
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劳动合同订的是“业务员”岗位,但换了老板之后,情况起了变化。因为新来的法人代表处处看不惯我,扬言要将我赶走,现在他口头宣布,将我换到“后勤”岗位上工作,工资也降低了许多。我找他理论,他竟说,现在法人代表已经更换,原先合同约定的岗位可以不作数。他说现在他是老板,有权对我的工作进行调整。若我不同意,可以选择走人。请问老板说得对吗?我该怎么办呢?
答:依据法律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经合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是企业一旦出现一些变化,原先订立的合同就无效了,或者就必须得重新签订了。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那种以为换了老板,原先的合同就不作数了,必须重新签订的说法是多么的荒唐。
第二,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非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比如有证据证明职工不能胜任岗位,单位才可以单方面变更。但要指出的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随意的、口头的、单方的宣布变更合同。
若认可这种变更,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合同的严肃性将无从谈起。
第三,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因为对变岗降薪,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若没有证据,劳动者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单位执意解除或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可要求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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