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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岗,老板问过你了吗?
2010-12-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9年9月,张某被某机械制造公司聘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薪为2100元,工作岗位为产品设计。张某只工作了10个月,公司就突然宣布因产品结构调整将张某调至车间。张某不服,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变更张某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张某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应及时更正。

  企业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决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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