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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纠纷 调解或许更好
2010-12-13作者:未知来源:成都日报

  总工会:计划用3年时间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裁”前调解

  “真是太坏了,不仅拖欠工资,还要拖延诉讼赖到底,一而再,再而三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样的用人单位难道就没有办法惩治吗?”日前,武侯法院通过41起官司掌握到用人单位“拖诉”的事实见报后,不少读者愤怒地给党报热线962211打来电话,呼吁社会各界商讨应对之策,还劳动者一个公道。昨日下午,记者对成都的部分法官以及成都市总工会进行了采访。

  市民

  希望出台措施惩罚拖诉企业

  “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当月应该支付的工资居然通过仲裁、诉讼、执行三大环节,被用人单位一拖就是1年多,能执行下来钱还算好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转移处置财产,导致劳动者赢了官司却拿到法律白条,这又如何是好。”昨日上午,市民朱弈愤怒地表示,现在一些小公司小企业管理混乱、用工非常不规范,一旦遭遇劳动争议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快速和谐化解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拖延来规避责任、减少自己损失。“法院调查的这个现象不在少数,不少劳动者都上过这个当。有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应对,出台应对之策。”

  “就是因为仲裁和打官司耗时耗力,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外地劳动者耗不起,欠钱少一点的就自认倒霉,助长了不良用人单位的气焰。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监管,积极出台举措,及时通报拖诉的单位并予以惩罚。”市民刘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法官

  禁止律师为拖诉“出谋划策”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成都法院的一些法官,他们表示,根据以往审理案件的经历,他们发现不少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起负面引导作用。“在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因素较为突出,不排除是他们出谋划策让用人单位用貌似合法的方式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许多案件因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法官处理难度不减反而明显增大。因为用人单位起诉的目的就在于‘拖’,根本就没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诚意,而劳动者多为外地人,却因迟迟不能拿到相关费用又与用人单位容易形成严重对立,使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法院调解极为困难。”

  法官还透露,根据梳理,“拖诉”的不良用人单位大多为中小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集中在建筑、物业管理、电信科技、房屋装饰等行业。法官表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多做息诉止争工作,积极动员用人单位选择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并加大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非正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惩戒力度,严禁在“合法”拖诉上积极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倒忙想歪方,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对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联系方式导致法院送达周期延长的问题,有法官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决定中,载明双方住址、联络方式等详细信息,“这样可较好解决因信息不清影响送达问题。”

  总工会

  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我们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一方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损害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诉讼后,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工作,代价太沉重。所以我们正在致力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3年行动计划。”昨日下午,成都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古勇奇表示。

  “我们的计划是用3年的时间,让街道、工业园区、乡镇、村(社区)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古勇奇说:“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加,仲裁部门和法院都不堪重负,且通过仲裁和审理的方式来解决劳动纠纷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计划,让调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让绝大多数的劳动纠纷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

  “多一道调解程序,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调解不成再走仲裁和司法程序,这不是又多了几天甚至更多的拖延时间吗?对于劳动者,会不会雪上加霜呢?”面对记者的质疑,古勇奇称,这不是问题,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大调解的一部分,不过却有自己的特色,会起到一个很好的化解矛盾作用,毕竟在中国,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喜欢上法院解决问题。

  陈畅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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