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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010-12-14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山东省沂源县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在一、二、三级医院大额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山东省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孔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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