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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要付员工二倍工资
2010-12-15作者:未知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员工离职后,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办社会保险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争议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钟某从2007年7月起在被告陆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之后每月25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原告以身体及家庭原因不能适应驻外工作为由提出辞职,被告根据原告的辞职请求批准原告辞职,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物品交接。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办社会保险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钟某向陆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陆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钟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陆川县人民法院认为陆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未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分管副院长温永才耐心地向被告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陈闯奎,不失时机地向原告做解释说服工作,使原告认识到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下,其诉求的工资标准很难实现,最终愿意做出让步,同意陆川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3000元给钟某,并当即付清。

  为了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陆川县人民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和证据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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