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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站职工拒签合同被辞,单位赔偿近百万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4月,北京某防疫服务公司的20名员工因为拒绝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遭到公司无故辞退,20名农民工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时福茂律师和马峰律师的帮助下,诉诸仲裁委获得了支持,单位最终被裁赔偿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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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名农民工拒签空白合同遭辞退

  “他们对我们说:”你们想到哪儿去告就到哪儿去告,告诉你们,光律师费你们就付不起‘,他们不知道我们已经申请了法律援助,根本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接待大厅里,5位农民工代表对记者讲述起了他们集体维权过程中的遭遇。

  王晓华、王君宇等20人是北京某防疫服务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司机和杀毒工。虽然入职时间前后不一,但无论入职早晚,王晓华等20人中无一人与单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最早的一位职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十年之久,公司也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王晓华等人按照公司的要求正常进行工作,他们称,在公司工作期间他们从来没有休息日,公司也从未支付他们加班工资。

  2010年4月下旬,公司提出与王晓华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王晓华等人早就希望早日签订合同,希望公司能给补缴各项保险。但是王晓华他们再一次失望了,公司提供给他们的,是一份空白合同,所有重要的事项都留白未填,公司要求他们在这份合同上签字。虽然不懂太多法律知识,但是王晓华等人也知道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日后公司可以随意在合同上填写不利于自己的内容,等于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境地,于是他们一致拒绝在这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并要求订立公平合理的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争取与公司签订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一事,王晓华等人与公司多次发生矛盾,公司以拒签合同为由提出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在与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态度极其蛮横,声称“你们想到哪儿去告就到哪儿去告,告诉你们,光律师费你们就付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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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律师代理诉诸仲裁讨赔偿

  王晓华等人告诉记者:“如果真的按照正常途径请律师代理,我们这些农民工的确很难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可能真的拖不起。”王晓华等人原本也不知道有公益律师可以免费帮农民工讨权益打官司,后来公司的一位同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他们才知道这回事。王晓华说:“公司方面不知道我们已经申请了时律师这里的法律援助,他们还以为我们这些乡下来的人根本请不起律师,即使打官司也拖不起等不起。有中心的律师为我们代理,我们一定要争取自己的权益!”

  王晓华等人认为公司要求他们签订空白合同及未发加班费等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晓华等人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和中心的马峰律师共同代理下,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王晓华等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防疫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清算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他们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王晓华等人的上述请求,防疫服务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的特殊性质,王晓华等人在职期间内工作时间根本不可能超过8小时,而公司每月按照全勤为职工发放工资,并有考勤表作为证据。公司认为,王晓华等20人主张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本案部分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旷工,因此上述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仲裁审结公司被判赔偿近百万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防疫服务公司称除左荣华在外的其余人员均无故旷工,因此防疫服务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防疫服务公司未能就此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仲裁委对于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王晓华等20人的户籍性质均为外埠农业户口,防疫公司在他们在职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因此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王晓华等人要求防疫服务公司支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的请求亦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防疫服务公司称已与王晓华等20人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但防疫服务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公司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支付20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防疫服务公司所提供的考勤记录中没有王晓华等20人的确认签字,且通过王晓华等20人所提供的工作记录单以及杀毒记录材料可以证实王晓华等20人在工作期间无休息日,这与防疫服务公司提供的考勤几率内容相悖,而防疫服务公司又未提供已安排王晓华等20人进行同等时间倒休的有关证据,因此王晓华等人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申请事项,申请时效内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防疫服务公司支付王晓华等20人各项赔偿金共计97356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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