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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三年来和《劳动合同法》的磨合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的《劳动合同法》转眼间已差不多实行了快3年了,这部新法对旧法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行了弥补,不过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事后法,不可能尽显神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大家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吧。

  问:《劳动合同法》已经执行了快3年了,从2008年至今我们已经与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加上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共有9年了。2008年后的第二次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但单位说合同终止了,既不给我们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给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通知我们去领终止合同的补偿,我们觉得他们无视法律规定,去办了手续又不甘心,单位根本不想用我们了,再坚持下去又没有什么意思了,请问在其它方面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答:1、你们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协商。虽然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合同的内容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

  3、如果既不协商又不签订则按违法终止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我单位下属项目几位员工,公司多次通知故意不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手上的工作又不是马上能终止,我们应当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上规定看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主要在用人单位,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单位风险很大,所以必须果断终止,另一方面要保留好相关职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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