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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命丧厨房,餐厅赔偿11万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8年9月,巫山县一女厨师因提出分手遭到男友的杀害。留下四名幼儿需其母亲照顾。案件发生后,厨师的家人将其所服务的休闲屋餐厅告上法院。认为女厨师之死餐厅需承担责任。经过两年的诉讼斗争,案件的审判结果终于浮出水面。到底餐厅要不要负责呢?我们就来看看法院的解释吧。

  餐厅发生浪漫命案

  2002年,丁某等3人在巫山县城经营了一间休闲屋,并以丁某的名义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8年7月,巫山县曲尺乡农妇杨某应聘到该休闲屋,从事厨师工作。

  据悉1997年,杨某和曲尺乡青年黄某同居生活,生下4个孩子。2007年,黄某突然离家出走,对“妻”儿不管不问。而杨某进城务工不久,便与一余姓男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来,杨某向余提出分手;但余某不愿意,并产生了杀害杨某的念头。

  2008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余某来到杨某上班的休闲屋,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杨某胸部刺去。余某随后逃离现场。事发后,杨某被送到县医院抢救。12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雇主赔损失

  2008年底,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2月12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女儿被害,抚养4个未成年孩子的重任,就落到杨某母亲孙某的肩上。凶手虽然被判刑,却没有赔偿能力。不久,孙某以4个外孙(女)的名义,将女儿杨某生前的雇主丁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雇主丁某等人认为,杨某是因感情纠葛,被他人刺杀致死的,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还辩解说,杨某遇害时已离开工作场所,是在其他的公共场所遇刺的,因此,他们不应担责。

  休闲屋被判赔11万余元

  上月底,市二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杨某生前在丁某等人共同经营的休闲屋从事厨师工作,是不争的事实,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同时,法院认定,杨某是在其工作的休闲屋里被刺身亡的。法院认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内,遭第三人(余某)侵害的,故死者家属要求雇主丁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于是,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由丁某等人赔偿杨某4个子女共计117765元。

  法官说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遇害 雇主应承担责任

  雇员被他人伤害,雇主为啥要担责?昨天,市二中院承办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还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可向本案凶手余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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