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让“试用期”委曲求全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现实实况

“半年被‘试用’了三次,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发全薪……什么福利都没有。”广东某职业学院应届生齐同学初入职场,却连连遇上不良企业,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据广州媒体报道,由于就业形势严峻,“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目前成为不少招聘企业的不成文规定;至少三成找工作的大学生因求职心切,遭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
原本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度过求职旺季之后,很多求职者以开始在各岗位工作耕耘了。因此,小编在此提醒找到工作的各位大中专毕业生,相当一部分逐步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适应的一个时期。但是,少数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对此,大中专毕业生要擦亮眼睛,警惕黑心的试用期陷阱,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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