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招聘无前科人员属于歧视吗?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也有古人亦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曾经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浪子回头”一直是很多用人单位思考的问题。对有前科的应聘者该不该录用,是HR头大的问题。
问:最近,某企业来我县招工,用工条件除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之外,还有一条,就是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我因年轻气盛,酒后替哥们儿出气,伤害一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没被录用。请问,招工把没有“犯罪记录”作为录用条件,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解答: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除非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予以剥夺,对于公民在某些特别行业的就业限制,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劳动权。我国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就职限制确有相关立法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在一些生产企业,作为一般的工人应聘,用人单位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录用的门槛,是不妥当的。这样规定不利于这部分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这部分人的挽救和团结。这部分求职者的劳动权利同样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因此,该企业的招工条件涉嫌就业歧视,你可以去相关部门反映或起诉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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