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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重缩水的工龄,我该怎么办?
2010-12-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下这则案例讲述的是一个工作了14年的老员工突然发现自己的工龄缩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1982年1月王彬进入在某研究所工作,1992年9月调入研究所下级的技术服务部工作。1997年3月,经批准该研究所改为A公司。1999年7月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成立北京C公司,王彬随即调入C公司工作。2002年3月C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D公司。到了2003年10月D公司又将系统工程业务转让给E公司,与之相关的技术、业务人员也整体调到E公司。2003年10月31日,D公司与王彬终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E公司向王彬下发《岗位聘书》,聘书主要内容为:"E公司正式成立。现E公司愿意聘用您到我公司系统工程部工作,任职时间将从2003年11月1日算起,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税前)。但公司确认您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王彬开始在E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在E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上,公司领导向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发放"荣誉证书"和"十年员工奖章",王彬曾作为资深员工上台领奖。

  2006年9月30日E公司向王彬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提出自2006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向王彬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对此王彬提出异议,认为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到他在E公司的工作年限中,E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0元。

  E 公司拒绝了王彬的要求,明确表示:E 公司和D 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王彬在到公司工作以前,已经与D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到E公司工作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连续工作。聘书不是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只能以王彬在E公司工作期限为准。公司支付他3个月补偿金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协商不成,王彬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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