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个税修正案,不修起征点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起草工作。该草案对个税制度进行了多处修改,以达到为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目标。据悉,此次个税修改的目标包括: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推进合并应税所得项目、适当调整税率级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改善征管条件等内容也被写入草案。社科院财贸所所长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此次个税改革免征额不上调,但缩减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及适当下调税率之后,肯定会起到减税的效果。

  个税起征点不动

  “起征点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标准。”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很可能不作调整,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起征点。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告诉本报记者,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都低于每月1000元,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500元左右,如果继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中受惠的将主要是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则不被涉及或者影响甚微,这恰恰违背了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去年11月,财政部网站也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文中还举例说,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纳税100元,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则每月少交200元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但无助于公平。

  他举例说,我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2000元以上收入者只占10%,如果调整免征额,只是对这10%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考虑到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免征额可以适当调整,但是上调多少需要具体测算。

  而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诸多因素,除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外,还要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目前,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四六”分享比例,个税既是地方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几乎全部用于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的收入的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减税不仅仅体现在数字上的变化,它会涉及到一些结构性税收的变化,在减税的同时,其他的政府收入项目会出现怎样的变化,都需要关注。”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

  个税起征点不动

  “起征点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标准。”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很可能不作调整,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起征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告诉本报记者,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都低于每月1000元,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500元左右,如果继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中受惠的将主要是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则不被涉及或者影响甚微,这恰恰违背了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去年11月,财政部网站也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文中还举例说,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纳税100元,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则每月少交200元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但无助于公平。

  他举例说,我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2000元以上收入者只占10%,如果调整免征额,只是对这10%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考虑到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免征额可以适当调整,但是上调多少需要具体测算。

  而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诸多因素,除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外,还要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目前,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四六”分享比例,个税既是地方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几乎全部用于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的收入的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减税不仅仅体现在数字上的变化,它会涉及到一些结构性税收的变化,在减税的同时,其他的政府收入项目会出现怎样的变化,都需要关注。”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

  推行混合所有税制改革

  “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2000元水平。”

  迄今为止,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调整动作,都未真正触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内容。不过,这一现象有可能在今年发生变化。

  据悉,上报国务院的草案,还计划将目前个人11类所得进行合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多为800元。而综合征收的目标是,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工薪所得一个水平,即2000元。

  在高培勇看来,近年的个税制度改革只是“小步微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即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有税制”。

  “这项改革自2006年以来,没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只是根据生活费用上涨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做了个税起征点上调和个人自主纳税申报,同时加强了税收征管。”高培勇表示。

  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于复杂,同时,累进制税率也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极大的制约了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据接近财政部人士介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并最终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

  “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该人士表示。

  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合适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时代的来临。

  “当你发现某一天穿着税务制服的人和作为个人纳税人的你,能够直接打交道的时候,那时候中国直接税时代才会真正到来。”高培勇告诉记者。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