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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施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自2011年1月1日起,烟台开发区将在全市率先打破城乡界限,取消“新农合”,施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即农民居民将享受的城镇居民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住院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5%、10%和25%。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烟台开发区工委管委在全市率先提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目标,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医疗待遇均等化,并首创性地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实施,不仅是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该区城乡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待遇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后,全区农村居民住院、门诊医疗报销比例均将得到大幅提高。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70%、60%和50%,较“新农合”分别提高了5%、10%和25%;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3万元/年,较“新农合”提高了7万元/年。

  除医疗报销比例提高外,烟台开发区农村居民享受的其他医保待遇也得到相应提高。就医范围扩大,医疗费用报销更方便,参保人员可在烟台市“六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并且可以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成倍扩增,可报销药品范围由新农合的1159种扩大到3080种;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可报销范围远远大于新农合制度,报销标准也高于新农合。大病病种种类增加10种,新农合的大病病种仅有7种,医疗保险一体化后将增加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大面积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栓、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精神障碍等10种病种,使可认定大病的农村居民范围扩大、数量增加,进一步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张芳 王晓荣 张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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