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导致社保转移难的重要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劳动力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已经成为了困扰普通劳动者和社保经办机构的一个棘手问题。目前,中国有3亿产业工人,其中有近2亿是农民工,这些群体的流动性相当大,流动的范围也相当广,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对他们来说相当的重要。目前,由于不能够很好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很多地方的“退保”情况相当严重。这不仅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的严重损失,更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的严肃性。
究其原因的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计划体制下设立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在以往的计划体制下,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当地参保,人员如要流动,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才能成行,在这样的政策下,不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没有障碍的,连工龄的累积计算都能得到保证。而现在的劳动力流动都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的,一个劳动力可以在多个地区流动,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以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在以往的政策中,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规定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因此保险关系转移就遇到了相当多的问题。甚至,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利用户籍制度来维护自身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行为的发生,如在部分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令中规定,必须持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才能够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对于非本地籍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衔接,或者对于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认可,还有部分地区,只认可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可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等等。
二、各地财政分灶吃饭、基金独立核算,养老金的发放均由当地政府负责,在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间的相互博弈中,劳动者的社保关系转移必然遇到一系列难题。
目前,按照现行的政策,职工跨地区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而统筹基金不予转移。而转出地政府也乐意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然而接受地政府则不同,因为,非户籍地省市工作的职工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只转个人的资金账户,统筹部分(单位缴费)不转出,如果职工符合转入地的退休条件,则需由转入地政府来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转入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远远不够支持足额的养老金发放,同时,也给当地财政造成了不小压力。这就直接导致了发达地区普遍不愿意接受外省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欠发达地区普遍不愿意接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大量的农民工在参保地退保等社会现象的出现。此类问题主要是由于各地财政的分灶吃饭、基金的独立核算,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主要都是由当地政府承担的现实情况造成的,在各地政府部门中,或多或少存在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是承担了责任的心态,这必将导致在社保关系转移中出现地方行政部门相互推诿,相互踢皮球,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而在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对各险种的“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对于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相应的具体办法则由国务院再行规定。在法律层面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解读,以及前期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也对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12%的统筹基金均随人转移做出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社保关系转移难题的曙光,但更多具体细致的办法的出台还需时日。
笔者认为,后续办法的制定还需缜密规划、贴近实际,各地的具体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还需考虑办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不能过于复杂以致增加我们的行政成本。目前,有专家提出通过加快实现全国统筹,以彻底解决包括社保关系转移难等等一系列问题,认为可以仿照我们部分已经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把各地市的一部分养老金上缴省里作为调剂金的做法,在中央也建立一个中央一级的支付中心统一结算。个人以为,此思路是不错,对于目前,无法改变户籍制度和财政体制的大环境下,通过一种变通的方法化解矛盾,不失为一条解决转移接续问题的好办法。但是否真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真正满足广大劳动者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要求,还需要严格的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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