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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加班身亡应认定工伤,制度不能伤人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长时间加班之后,安徽省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近日,李女士向记者诉说此事,认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太不人道(12月29日《广州日报》)。

  众所周知,因为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而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把48小时定为工伤标准毫无科学依据可言。另外,呼吸机是外助呼吸设备,谁都知道一旦取下,患者很快就会失去生命体征。用呼吸机的目的,一是急救,二是维持生命等待奇迹出现。所以,有研究人员认为“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我以为,只要确认在48小时内经抢救后回天无力死亡的,即可认定为工伤,还有,如果是连续的不间断的抢救,即使超过48小时死亡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正如有位律师所言,工伤的本意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而曹军是在长时间加班之后,突然昏倒,被确诊为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这样的死亡不算工伤,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不只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硬伤,还是一种耻辱,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怎么会有这种没有情理可言的规定呢?如今曹军死亡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再想申请认定为工伤几乎是不可能了。但是,法律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外可有人情,毕竟曹军是因为长时间加班而死亡的,对曹军家属给以合理的赔偿,不只是给曹军家属看的,更是给所有职员看的。制度不能伤人。希望有关部门在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时,补上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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