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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受损的,派遣员工也要赔偿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2009年3月,小张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在一次为顾客展示手机的过程中,小张失手将手机摔坏。此手机是著名品牌的高端产品,价值8000元。该手机经销公司要求小张赔偿手机损失。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

  答:在劳务用工实践当中,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工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对于前述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工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另外,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工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尽管小于一般劳动关系,但其具体内容并不脱离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多数情况下享有对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指挥管理权,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工单位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根据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不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脱离。

  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措施加以预先防范,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等,力争将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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