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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转移的缴费年限可以一并计算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国的社会和职工福利事业起步比较慢,很多规定还没有得到推广普及和完善。其中最棘手的就是关于在外务工人员的保险问题,社保关系的转移给很多人带来了福利享受的难题。

  问:我是外地人,今年2月份被天津一家公司招用,公司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1990年的时候我在原籍缴纳了5年的养老保险,现在要转移到天津。如果将来我在天津退休,从原籍转过来的5年养老保险是否能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5号)规定: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在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本市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其中,从1992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经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与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基数,不作为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从1993年1月1日后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的视同缴费年限,经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与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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