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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没钱担保,赔偿款迟迟不能到手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正是这条看似很公平、很合理的规定,让生活早已陷入困境、生活不能自理的洛阳女孩张灵犯了难,只能整天以泪洗面。现在的她不知道自己要怎么做才能尽快得到相应的赔偿。

  张灵今年21岁,一年前来到开封某单位打工。今年9月15日,她打算回洛阳探亲,在去火车站买车票的路上,她和同伴乘坐的电动三轮车被一辆车牌号为豫BZD123的轿车追尾撞倒,她和同伴都受伤了,其中她的伤势最严重。经诊断,张灵为右臀部挫裂伤,右小腿贯通伤并多处肌肉断裂伤及腓肠神经断裂伤,双大腿及左小腿外伤。她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到目前已花费7000多元,并因无钱交纳医疗费而被停药。

  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肇事的小轿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作为受害人的张灵和同伴无责任。肇事轿车司机张某随后被拘留。10月18日,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向张灵及其同伴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告诉她们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赔偿,逾期则对暂扣的肇事车辆放行。

  受伤的张灵因不能行走,生活还不能自理。陷入困境的张灵决定起诉交通肇事者,为了防止肇事者转移财产,她同时决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月22日,张灵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者张某和三轮车司机,因交警部门尚未向其中一个肇事者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予立案。11月2日,在张灵的一再催促下,交警部门向三轮车主寄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张灵案件的委托人董永强再次申请立案和诉前财产保全。

  当日17时许,记者随董永强等赶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董永强提出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房产作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值班女法官要求当事人必须以现金担保。董永强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并未规定必须用现金作担保。女法官说:“这是院领导决定的。”

  张灵得知必须拿钱担保时哭着说:“我一个外地打工的受了伤,连治疗的钱都没有了,哪有钱作担保呀?”

  我省某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用现金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一般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像张灵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需要现金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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