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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打工”劳动争议不断增加
2011-04-06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洋打工”选择了中国作为工作地。以上海市为例,1996年,该市按照国家原劳动部规定,在当年为5000名在沪外国人颁发了外国人就业证,而这一数据到目前已增长到约6万之多,年增长率超过了20%.伴随着上海“洋打工”队伍迅速壮大,外国雇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水涨船高”。笔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去年一年该院受理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了2008年及2009年两年的总和,占同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1.53%.据静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由于这些外国劳动者通常具有高学历或拥有一技之长,工作岗位一般薪水较高,一旦形成诉讼纠纷,大多涉及金额较大——有的甚至超过百万,这给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带来了很多难点。

  劳动者诉求多为福利报酬

  案例

  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朱女士,受聘于一家外国光学仪器公司,担任该公司中国区市场及培训经理。在2007年12月下旬,该公司向朱女士发出聘书,约定合同期为半年,前三个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5万元,后三个月每月为人民币1万元,朱女士最后工作至2008年4月30日。

  后朱女士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闹崩,她先申请市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朱女士经济补偿金65980元。然而,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并称是朱女士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而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表示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朱女士说,她于当年4月29日向全体员工发了告别邮件,进行了工作交接。在4月30日中午,她和公司员工共进午餐并拍照留念。诉讼中,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休假工资、返回澳大利亚的机票等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总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因朱女士与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岗位及工资,并没有提及支付返回澳大利亚的费用及机票福利待遇的约定,最终法院以朱女士未提供证明公司承诺的证据为由,对其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公司支付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折价款计人民币6.8万余元。

  现象

  据了解,在这些“洋打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领域是酒店服务业、餐饮行业和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等。由于外籍员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能享受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有较好的企业福利待遇,包括房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各类奖金,由于这些福利一般都高于法定标准,给付属于企业行为,基本都由双方协商约定,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说,由于享受的福利不同,通常企业与中国员工和外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差别,而导致纠纷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洋打工”与企业签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些“洋打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薪金数额,对于其他福利则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却有些外籍员工在不了解中国国情的情况下,不仅要求享受合同条款约定的福利待遇,还要享受合同条款中未进行约定的福利。一旦协商不成,双方就很容易“擦枪走火”发生争议。

  矛盾大争议调解难

  案例

  英国人米歇尔是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培训经理,2008年3月公司为米歇尔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上约定的36000元工资外,还另有3500元补贴,根据以往的工资单记录,米歇儿的月固定收入近40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去年年初,米歇儿与公司对簿公堂,在谈到经济补偿金问题时,米歇儿与公司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米歇儿则认为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就已经近40000元了,补偿金只给这么点似乎不太合理,由于巨大的认知差异,调解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现象

  笔者发现,很多经常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很难进行调解,最终多以判决结案,其原因是由于企业愿意支付的薪酬与外籍员工要求的距离太大。

  之所以会形成如此之大的心理价位反差,还要从现有新法的规定说起。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标准看似合理,但在许多外籍员工眼里,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索要经济补偿时,该标准成了阻碍他们成功维权的最大“绊脚石”。以2009年度为例,上海的月平均工资为3565.75元,三倍的补偿金额为10697.25元,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且不违法,这与那些外籍员工动辄数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的月薪比起来显得实在微不足道,这就直接导致了争议难以调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许多案件已有判决结果,但外籍员工仍有可能因为不满判决而继续上诉。

  赢了官司丢了职位

  案例

  意大利人戴维德是一家餐饮公司行政总厨,月薪为15000元,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劳动合同。然而,仅工作了半年,餐饮公司却突然通知戴维德自6月1日起停止工作,理由是戴维德在工作期间,同时还是另一家餐饮企业的合伙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戴维德为此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提起诉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但由于考虑到公司因经营发生困难,戴维德所工作的餐厅已经停业,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只能判决餐饮公司向戴维德支付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一个月的工资50000元及一个月的代通金15000元。

  现象

  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外籍员工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原收入相差悬殊,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外籍员工的诉请都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收入、原岗位。

  然而,另一种与之相对的情况却是,外籍员工所担任的职务较高,岗位具有单一性,一旦该岗位被撤并,或是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停业整顿等,单位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未果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主张就很难得到满足,法院也很难强制执行。即使是在判决认定企业确属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外籍员工赢了官司,也常常是无奈地接受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结局,而此时又会回到补偿金额与心理价位相差甚远的困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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