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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草案完善劳动报酬立罪规定
2011-04-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刑法修正草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想法终于在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最终生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新草案完善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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