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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工劳动标准如何确定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问:我公司是在山西省太原市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2010年5月,我公司在太原招聘20人,与他们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他们派驻到上海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社会保险费由我公司为他们在太原缴纳。当时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太原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其中一名员工小张,认为公司支付给他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一到上海立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此异地用工的20人的工资等劳动标准是应该以上海为依据还是应该以太原为依据?小张是不是可以在上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目前企业一般都存在异地用工现象,从生产到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不可能仅集中在某一地。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因而其员工也分布在全国各地。而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多,各地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又有不同的规定。各地用工政策的差异和繁杂,就可能导致同一公司的员工,在北京享受的劳动待遇和在上海的不一样。这些差别让企业掌握是很困难的,所以很多企业普遍觉得异地用工困惑较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这2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应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规定执行,这20人的工资低于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是上海的公司招聘员工后将其派驻到太原工作,则工资等劳动标准怎么定呢?根据上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原则上应该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执行太原的标准。但是,因为用人单位注册地上海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太原的有关标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的劳动标准,则工资等劳动条件按照上海的标准来执行。

  小张可以在上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确认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因此,小张可以据此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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