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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一波三折 法院判决公司不执行(组图)
2011-04-25作者:未知来源:天津网

  胡女士原是天津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6月30日向酒店提出辞职。因为胡女士在职期间该酒店未支付她加班费和夜班费,并且6月份的工资未发,在职期间的也未上任何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女士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讨要工资一波三折 法院判决公司不执行(组图)

 

  法院判决书

  

讨要工资一波三折 法院判决公司不执行(组图)

 

  法院判决书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

  2010年12月13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6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40元;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正常出勤的工资92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30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至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差额731.34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6月的夜班津贴差额128.8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被申请人按照1425元为缴费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4月至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缴费部分交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一并办理;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帝城大酒店不服仲裁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判决,胡女士表示很满意。但是天津帝城大酒店却不服该判决,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帝城大酒店表示:“胡女士于2010年4月23日与帝城大酒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胡女士入职后接受了帝城大酒店的专项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010年3月29日至2011年3月29日,培训费用为1500元。培训协议书约定胡女士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返还帝城大酒店培训费用1500元。”

  “我酒店2010年4月、5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了胡女士加班费与夜班费。因为胡女士保险关系一直未按时转至我酒店,致使我酒店无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故与胡女士协商一致后,每月在其工资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补助金,胡女士同意自行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案件经过审理,于2010年3月23日做出判决。关于胡女士培训费的问题,因为没有经过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所以法院予以驳回,另外,对于帝城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一并驳回。关于胡女士的补偿问题与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有些许的不同。河西人民法院将延时加班费差额改判为17元,休息日加班费差额改判为340元,夜班津贴差额改判为205元。

  保险赔偿费无处索要胡女士求方无门

  河西人民法院方面的判决,胡女士觉得有些不合理,胡女士告诉网上帮办:“河西人民法院称保险方面的案件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目前我的赔偿情况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所以关于仲裁院裁定的保险方面的赔偿只能不了了之。”

  随后,网上帮办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了胡女士保险方面的事宜,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同一个案子不能重诉立案,因此对于保险方面的赔偿问题,胡女士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但是法院执行局却告诉胡女士:“由于单位上诉法院,所以原先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能生效。”

  法院判决帝城不执行无奈胡女士再上诉

  得到这样的答复,胡女士没有办法,本想要回其他方面的赔偿也可以,但是直到最后法院判决日期的最后一天,胡女士也没收到帝城赔偿的任何费用。无奈于4月6日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帝城未执行法院判决的事情,网上帮办联系到天津帝城大酒店人事部的杨女士,她本人表示:“如果在判决生效15日内胡女士没有提起上诉,我们就将赔偿费给她,但是她在最后一天提起上诉了,我们就只能再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了。”

  对于杨女士的回答,胡女士表示不能认可,胡女士告诉网上帮办:“我在4月2日的时候打电话问询过杨女士关于赔偿何时支付的问题,她当时表示经理出国了,自己做不了主,只能等经理回来再说,这明显的就没有付赔偿费的意思。”

  帝城方面因培训费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另外,天津市帝城大酒店对于培训费的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也于3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帝城大酒店向仲裁院提供了北京万极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培训费发票。

  对于培训费的问题,胡女士表示:“我从未参加过任何培训,公司属于无中生有。”

  然而帝城大酒店却说:“员工培训费已由酒店交给学校,培训是员工利用假期自己到培训机构培训。而且培训方式是一对一教学,没有听课证和考勤表,胡女士上课与否属于个人问题,但是培训费要由胡女士个人出资。

  网上帮办联系到北京万极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陈女士表示:“我们确实和帝城大酒店有培训关系,对于胡女士的情况我不了解。因为帝城大酒店的员工是不定时的前来接受培训,所以我不能确定胡女士是否参加过。”

  对于帝城大酒店所说的一对一教学,陈女士反映:“我们是集体授课,只要有人来,我们老师就授课。”

  目前,双方仍在等仲裁方面的判决。网上帮办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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