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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对调证明,劳师动众的诉讼
2011-05-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案原则,除非特殊情形出现,法官一般不承担外出调查义务。但是 2011年4月21日上9时15分,一辆法院车辆准时驶出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车上,是该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翁法官、案件主审陈法官和书记员。此行的目的是前往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200号——上海前明红木家具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质,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到底是一起怎样的疑案呢?

  手持“证明”,陈新国申请仲裁欲索赔

  事情还得从去年5月21日说起。那天,外来务工者陈新国向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说他2009年5月6日进入上海前明红木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每月平均工资约为3600元,在职期间,每月仅休息一天。该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也未为他缴纳综合保险。2010年5月18日,企业辞退了他。为此,他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为了证明他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还提供了一份主要证据:陈国新(注:“国”与“新”之间有对调号)家属:见条问好:陈师傅5月6日进入我厂,由于陈师傅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为人诚实,故决定留用我厂至今。每天工资为110元,一般每月在3000元左右,以上情况,如实证明,同时请您放心,保重身体。

  该纸条的落款为“上海前明红木家具厂”,时间为2009年8月2日,还加盖了该企业的发票专用章,写上了出具者姓名及手机,信纸抬头亦印着“上海前明红木家具厂”。

  陈新国还提供了妻子、家人填写该厂地址的信件及快递回执。同时,他还提供了印有该厂厂名的工作服及其他证据。

  陈国新出庭作证“证明原本是我的”

  哪知,仲裁庭开庭后,事情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企业方认为,他们与陈新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他的请求。

  质证时,陈新国认为,他的家属关心他在上海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同时为了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故他要求企业投资人的岳父开具该证明。撰写时,投资人岳父写错了姓名,他发现后,要求投资人岳父在名字中加注了对调号。

  企业方认为,证明及内容均属实。但是,该企业有一名叫陈国新的销售员,该份证明是开具给他的,原因是陈国新与妻子有家庭矛盾,开具这张证明,是证明陈国新的工资和工作。

  对调号是陈新国事后添加的。对陈新国提供的其他证据,企业方认为,陈家人与其往来信封、快递等均未看到过,而企业所在地内还有多家企业,工作衣也不是该企业的。

  陈国新作为企业方的证人也出庭作证,他认可证明是开给他的,但他遗失了该证明。

  仲裁庭审后,认为陈新国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他的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企业输,陈新国不服,将企业告到青浦区人民法院。

  他还增加了新的证据———他的门诊病历卡,病历卡上写明了企业的厂址,其中一张病史卡填写了企业投资人岳父的名字。陈新国解释,这是他借用投资人岳父的名义看病产生的。

  企业方认为,病历卡的内容可以自行填写,所以,并不能证实该病历卡的真实性。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人陈国新叙述来看,他与陈新国并不认识。那么,陈新国持有该证明的原件,从素不相识的陈国新处取得该证明的可能性要远低于证明抬头写错的可能性。

  该证明开具给陈新国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认定该证明是开具给陈新国的,按证据内容以及陈新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企业未举证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区法院判决,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新国2009年6月6日至2010年5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317.50元,同时为陈新国补缴该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对陈新国的其他诉求则不予支持。

  企业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官现场调查去取证

  车行途中,该案主审陈法官介绍,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二中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调取了陈新国的历史案件。发现其在2009年2月19日曾状告一家洁具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但其只提供了一只工资袋,工资袋既没有他的签名,也没有企业的盖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在法院的支持下,他们采取了现场调查、取证的方法。

  车至该厂,法官请门卫指认陈新国。门卫认为,他不认识此人,陈新国说,他在此工作期间,门卫不是他。随后,法官让陈新国领路,进入该厂车间。陈新国大声呼叫一位山东籍的木工,这位戴着口罩的木工却刻意回避。法官在调查时,该木工承认,他是山东籍人。但他不清楚企业的情况和人员情况。

  在现场,陈新国又告诉法官,他在此工作期间,住宿的房间,厕所所在地等。他还特意指出,在三楼住宿的一个封闭口内,他曾经扔下一条旧毛毯,颜色是灰色的。但由于洞口被封,且漆黑一片,深达十数米,无法取证。

  法官在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情况下,对陈国新和该企业投资人岳父进行了询问。当法官要求企业提供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时,企业方认为,他们的财务是外聘的,东西都在财务手上。企业方还提供了一个细节,家具送出去时,都由木工随车前去安装。对此细节,陈新国认为,他曾经跟过一次车,但时间太久,记不清客户了。陈新国还指认现场其他企业的一个老板,该老板自称不认识他。

  中午12时,现场调查完毕,法官关照企业与陈新国,明天上午庭审准时到场。

  车回二中院。该院民三庭庭长张铮介绍,法官所以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目的就是搞清案情,使法官的判断更加准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22日上午已开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激辩,但是最后的判决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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