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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擅自退庭 诉至法院后不予受理
2011-05-04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柯桥网

  曾小姐从2010年1月起一直在市区一家公司工作,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曾小姐在双休日、节假日及平时多次应单位要求加班,但公司从不支付加班工资。今年2月8日,公司突然将曾小姐辞退,曾小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月30日,在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时,因曾小姐觉得仲裁员偏向公司方,因此她擅自退庭,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曾小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

  据法官介绍,首先,曾小姐与公司之间的争执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它是针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而言,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不在其列。

  其次,曾小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实行仲裁前置,只有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未经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曾小姐虽已申请仲裁但因为擅自退庭已被视为撤回申请。对此《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当时曾小姐觉得仲裁员偏向公司,对此她可以申请让该仲裁员回避,但她却擅自一走了之,明显属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最终被按照撤诉处理,等于她没有申请仲裁,因此自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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