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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制度设立需要注意什么?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我所属全民所有制科研事业单位(国家部属研究所),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等按照或参照针对政府机关的相应办法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相关规定内容陈旧,太原则,不好操作,不像针对企业的法规那么健全。请问: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吗?

  答:《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颁发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还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或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都可以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因此,贵所在遇到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的问题时,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我所职工除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2002年年底,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了本所《全员岗位聘用制实施细则》,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签。请问:在对违纪职工处理时,《实施细则》是否适用?如果上述(1)中对固定制职工的有关国家规定和《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哪一个?

  答: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相一致,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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