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改变上班时间,员工解除合同违约吗?
问:某袜厂一个半月前与女子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班时间为早班或晚班,早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到下午3点半;晚班时间为下午3点半到晚上10点半;工厂给早班员工免费提供中餐,给晚班员工免费提供晚餐。
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厂要求徐某交付保证金800元,并告知徐某做满一年后,保证金归还。
徐某按要求交了800元保证金后,就按合同要求上班了。但一个月后,老板告诉她,以后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到下午5点,工厂另外再给她免费提供晚餐。这样又上了半个月后,徐某实在忍不住了,要求工厂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上下班,并补偿半个月来的工资,或者退还保证金让她辞职。
但是,袜厂老板告诉徐某,工厂额外提供了免费晚餐,所以不能补偿工资。如果辞职的话就算违约,要没收保证金。徐某纳闷了,这样算违约吗?
答:徐某不算违约,并且能够要回保证金。如用人单位不肯返还保证金,徐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该袜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用工,系违反合同在先。而且徐某还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袜厂,便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袜厂要求徐某交付保证金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袜厂不但要退回保证金,还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另外,袜厂单方面每天增加徐某上班时间,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加班性质;以提供合同之外的免费晚餐为理由逃避责任,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徐某可以解约,也可以要求袜厂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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