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员工辞职去创业 老东家告违约索赔
2011-05-17作者:未知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员工辞职去创业 老东家告违约索赔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梁东江 通讯员 农慧兰 于荣荣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自办公司当老板,经营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结果被老东家以擅自离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27万余元。谁是谁非,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签劳动合同附随竞业协议

  2007年,梁和佑到南宁一家乳业公司做销售员。次年底,梁和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梁和佑负责公司在武鸣、百色及靖西等地的市场开发及销售。

  合同附随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则载明:梁和佑承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年内,在广西境内不得到与乳业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乳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梁和佑遵守该项规定,则由乳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年内每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0元;梁和佑违反约定的,须赔偿乳业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协议还特别约定,是否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的决定权在于乳业公司。如果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的,乳业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辞职办公司老东家告违约

  在公司从事近2年的销售工作,颇有经营头脑的梁和佑看到乳制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而且已积累了丰富的销售经验和广泛的人脉关系,志向远大的他决定辞职,开创自己的事业。

  2009年6月,梁和佑向乳业公司提交辞呈后不再上班。公司从7月份开始停发梁和佑的工资,不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付梁和佑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年9月初,梁和佑在南宁注册成立一家从事乳业投资、日用百货销售的公司,开始招商宣传和业务经营。

  乳业公司认为,梁和佑经营的公司,成了乳业公司的竞争对手,势必影响公司在武鸣、百色及靖西等地市场的占有份额,危害到乳业公司的利益,必须采取维权措施。后来,乳业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梁和佑擅自离开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梁和佑支付3万元违约金及24万余元经济损失。仲裁委经审理,于2010年10月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乳业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庭上激辩不相让难和解

  对于裁决结果,乳业公司难于接受,不久便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和佑支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梁和佑未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便擅自离开公司,并自立门户经营与乳业公司同类产品的业务,利用其曾负责武鸣、百色及靖西等地经销业务的便利,掠取了原本属于乳业公司的销售渠道,梁和佑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乳业公司在庭审时如此说,并称梁和佑成立公司经营与乳业公司相同的业务,必然将乳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其公司的生产经营,按照双方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梁和佑须赔偿乳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梁和佑否认存在违约行为,辩称他在乳业公司工作时只是一般的销售人员,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我于2009年6月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公司也认可,并从2009年7月起停发我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当时,乳业公司并没有明确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此后也没有向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所以我也就不必遵守协议的约定。”梁和佑认为乳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双方辩论激烈,观点分歧较大。法官调解未果,遂宣布择日判决。

  约定属无效索赔不获支持

  今年5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梁和佑与乳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依法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梁和佑主张其已于2009年6月提前1个月向乳业公司提出辞职,结合乳业公司为梁和佑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9年6月,此后梁和佑未提供劳动,乳业公司也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梁和佑与乳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7月解除。

  梁和佑是否违反了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指出,乳业公司与梁和佑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的竞业限制期,公司应给予梁和佑每月200元的经济补偿。同时双方约定了特别条款,是否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的决定权在于乳业公司,即乳业公司如果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的,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乳业公司如果不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的,则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乳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即使乳业公司要求梁和佑遵守竞业限制,乳业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向梁和佑支付经济补偿,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梁和佑没有约束力。乳业公司要求梁和佑支付3万元违约金及赔偿24.69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兴宁区法院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