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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我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011-05-19作者:未知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

  问:李律师你好!我单位搬家,与某搬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搬家公司负责搬运各类生产机器和办公物品,我单位支付搬家公司劳务费用2万元。搬家公司雇佣了5名农民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器械过程中农民工刘某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我单位垫付。后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搬家公司与我单位都不同意支付。搬家公司对我们说 刘某是为你单位拆机器时受伤的应由你们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我单位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刘某与我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答:刘某与你单位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 刘某与你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刘某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刘某为你单位拆机器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刘某与你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刘某不能以你单位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刘某与某搬家公司签有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刘某与搬家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刘某应以某搬家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搬家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

  问:我是德阳粮油加工厂的保安,每天上班12小时一个月上24天班劳动合同是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没有给够德阳最低工资是780元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肯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你当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如果单位不补,你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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