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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工厂搬迁工人不愿走索要补偿
2011-05-27作者:未知来源:南方日报

  报料人称,他是该手袋厂的供应商,5月25日早上,他与一名司机给手袋厂送货,下午准备返回时发现无法离开工厂。

  “他们不让车开出去,以为我是来搬东西的。”该报料人说,他几次试图与司机开货车离开工厂,但这个举动让工人情绪激动。

  记者赶到现场时,几十名工人聚集在工厂门口,未发生冲突。

  据了解,该公司为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企业,主要经营手袋加工、制造业务,现有员工470人。该公司负责人温小姐表示,因厂房租赁到期,决定将厂搬迁至火炬开发区,留用全厂员工;部分员工不接受单位搬迁决定,要求支付其有关补偿,更有情绪激动者,聚集公司大门,阻挠其搬迁。

  接受记者采访的数名工人都表示,厂方未拖欠工人工资,双方对峙的起因是工人不接受厂方搬迁地址决定,准备集体辞工并要求厂方给予赔偿。

  “我们是合同期到了,不得不搬厂。”温小姐表示,搬迁之举实属无奈,搬迁后,厂方承诺设立从火炬开发区往返南区的接送车,并维持原有的工资待遇。

  “我们要求辞工,同时要按照劳动法给予一定的赔偿。”对于要求离开现场的供应商,该工人代表表示,这需要老板“出来解释”,否则任何车辆都“不让离开”。

  昨日上午11:00左右,南区办事处获悉情况,派人前往工厂安抚工人情绪。截至记者发稿时,工人尚未撤离工厂,南区信访部及劳动部回应称,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处理和沟通中。

  ■律师说法

  索赔是否合理以劳动合同为准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万臻表示,工厂是否应为厂址搬迁向工人赔偿,主要以劳动合同为准。“在劳动合同里面,双方对工作地点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果合同中对工人的工作地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厂方理应向工人赔偿”。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这一项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则应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视双方的客观情况由劳动部门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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