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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1-06-02作者:未知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

  问:李律师,我是资阳一家工厂的职工,2007年我到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我因身体好又有一定技术,就到另一家企业打工,上月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请问我算不算工伤,我该咋办?

  答:你退休后到企业务工,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你所受的伤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请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问:李律师,公司已经18个月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了,我是否可以主张18个月的双倍工资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你只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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