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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 靠什么来维权
2011-06-02作者:未知来源:南方日报(广州)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

  在广东,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准入条件过于宽松,政府对劳务派遣又缺乏监管,造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盲目发展。从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仅有几名工作人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从资金实力、业务能力、信誉等方面均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再者,由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前置审批后又放松了监管,使得一些企业即使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及时干预。

  据广州市中级法院资料显示,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占相当大比重,个别法院此类案件甚至占到劳动纠纷总数的三成。

  谢建社指出,劳务工问题往往与社会稳定紧密关联。在劳务派遣用工发展非常快、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必须主动适应职工队伍群体的结构性变化,从更高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为此,他建议:

  研究制定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建议由地方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研究制订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条款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针对“三性”规定,确定具体的细化标准,既明确使用劳务工的范围和种类,又明确禁止使用劳务工的范围和种类。

  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做出更加详细可行的规定,以解决对劳务工的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同时,清晰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保障劳务工各项权益中的各自职责,以及制定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

  同时,他还建议出台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一是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工;二是规定用工企业连续使用劳务工达到一定年限后,要按一定比例将其转为正式职工;三是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标准,并与正式职工一样在当地办理。

  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监管机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人数、办公条件做出规定,并实行经营许可审批。对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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