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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近20年,单位却不承认和我有劳动关系”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我在重庆市丰都县港航管理处工作了近20年,单位却不承认和我有劳动关系。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仲裁委裁定我和单位是劳务关系!”6月5日,满眼迷茫的秦小平来到工人日报重庆记者站,问:“我该向谁要我的工龄?”

  他做了近20年的码头管理员

  重庆市丰都县港航管理处原为丰都县航务管理所,2003年4月才变更为港航管理处,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1989年12月,秦小平应聘到丰都县航务管理所做管理员。2003年,管理所变更为丰都县港航管理处后,秦小平的主要工作是在码头上发放船舶的检验证书和船舶的营运证书,负责管理该水域船舶的航行业务以及支流船舶的航运安全,同时负责登记进出港口的货物流量和人员等情况,并按规定为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秦小平说,应聘后,他被单位分配到丰都县高镇港航运码头工作。“发票是向港航管理处(所)领取的,收取的船只出入港货物管理费全是缴纳给港航管理处,管理处再按比例返还给我一部分作为工资收入。一般一个月能领取1600元至1700元工资。”

  秦小平提供的工作证是1998年12月15日单位颁发给他的,工作证上的编号是:“98字第01号”,工作地点标注为:“丰都县高家镇”,发证机关是:“四川省丰都县航务管理所”,工作职责一栏为:“管理员”。秦小平提供的另一个工作证是“丰都县港航管理处”颁发的,工作证上工作职务一栏为:“管理员”,“编号:015”。

  秦小平说,尽管自己多年来没有与丰都县港航管理处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将他作为单位的管理员进行管理,不但享有法定的假日,而且假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明确的,单位还对自己过去工作中的疏漏作出过处罚。“这些年,我的待遇和单位其他职工是一样的。”

  2009年12月31日,因秦小平不断地向丰都县港航管理处要求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港航管理处对其作出决定:予以辞退。

  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指标

  在丰都县港航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律师向记者表示,秦小平确实在该单位做了多年的收费员,但其与工作单位是劳务关系。该律师说,2009年12月23日,管理处曾与秦小平签订《劳务报酬支付协议书》。对于其反映的其他情况,管理处不予认可。

  秦小平与港航处究竟应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记者为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李凡先生。

  李凡表示:首先,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除双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外,还要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定下了三个重要指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凡认为,秦小平虽然没有与港航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单位还向其颁发了工作证等,依相关规定,秦小平与单位的关系应该属于这三个条件的范畴内,具有劳动关系。

  其次,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原《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中的第二条也界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这些条款也明确了,秦小平这类人员应属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范畴。由此看来,丰都县港航处与秦小平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作法是于法无据的,秦小平与丰都县港航处应该认定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李凡先生认为,秦小平应该继续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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