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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一老板非法雇佣童工 15岁男孩受伤致残获赔10万
2011-06-27作者:未知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非法使用童工,致使15岁少年晓风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老板不仅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还要承担晓风致残的赔偿金。

  42岁的薛某是石河子北泉镇一家店面的老板。2008年2月,因店里急需用工,薛某招用了随父来疆打工的晓风,薛某每月向晓风付300元的学徒费。

  当时,晓风还不满15岁。“我只想着招个年轻的学徒,并没核实晓风的年龄。”薛某说。

  2009年7月,晓风在工作中右手被砸伤,被薛某送往医院医治。其间,薛某支付了晓风的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用。

  出院后,晓风又回到薛某店里工作。2010年7月,因受伤的右手一直不能康复,晓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晓风给薛某当学徒受伤时不满16周岁,因此,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薛某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使用童工。

  2010年8月,劳动部门对薛某下发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9月,晓风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薛某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案件审理期间,晓风的伤情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六个月。

  晓风的申诉获得仲裁支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薛某按石河子市2008年职均工资的8倍支付晓风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8万元。

  薛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晓风来店里工作属于自愿行为,我不存在非法用工”。今年1月,薛某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致晓风在工作期间受伤致五级伤残,应按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给予晓风一次性赔偿。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今年4月,薛某以“晓风住院后,我已为他支付6万元医疗费。这笔钱是我借的钱,现在又让我赔付18万,我无法承受”为由,再次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6月,中院开庭审理,薛某和晓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薛某一次性支付晓风赔偿款十万元。

  律师说法: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朝川:

  本案是一起非法使用童工赔偿纠纷案。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同时第五条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按赔偿基数的八赔支付。

  本案中,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致使未满16周岁的晓风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薛某应当向晓风支付一次性赔偿。二审法院审案中,考虑到个体老板薛某的实际支付能力,为避免晓风将来官司虽赢却拿不上赔偿款的情况,法院对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后,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当庭达成调解,使本案得以圆满地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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