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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决一起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08-26作者:未知来源:中新重庆网

  中新重庆网8月24日电 (通讯员 杨枫)日前,重庆渝北法院民三庭判决了一起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事件回到2008年8月25日,被告朱某到原告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处担任教师,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元加月奖金组成。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未给朱某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9月19日,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口头通知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朱某领取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资532.66元,因朱某要求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写明朱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遭拒,朱某未领取工资。

  于是朱某在2009年9月29日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165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2009年9月的工资1500元及罚款750元。2009年11月30日,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经开劳仲案字(2009)第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10409.66元,经济补偿金1391.2元等,并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渝北区法院起诉。

  渝北区法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查明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无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是朱某的原因,故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应支付朱某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即10409.66元。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在2009年9月19日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对解除劳动关系本身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应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391.2元。由于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未向朱某支付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资是因朱某提出其他条件为得到满足而拒绝领取,此种情况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无故拖欠工资”,故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仅负有向朱某支付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资532.66元的义务。判决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10409.66元、经济补偿金1391.2元;并支支付朱某2009年9月1日至17日的工资532.66元。

  双方当事人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均表示该法院判决公正,并服从该判决,不再上诉。尤其是重庆北部新区晨曦幼儿园通过渝北法院查明的证据结合我国劳动法的条款有理有节进行了说明,单位依法应当支付朱某的工资与经济补偿,并表示这样的官司输得明白,输得服气,服从渝北区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

  这样的事例在渝北法院枚不胜举,该院坚持践行司法为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为民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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