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刚过就负伤 企业“翻脸不认人”法官来撑腰
2011-11-07作者:未知来源:无锡日报
与合约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料试用期刚过一天,员工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滨湖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双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2010年8月26日,赵某经人介绍至无锡市一家电器公司工作,负责搬运货物。当日,小赵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不料,9月26日下午小赵在搬运货物时,被汽车上滚动的架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右腿胫腓骨骨折。
由于该电器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仅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1700元,除此以外不愿承担更多赔偿责任。求助无门的赵某遂向滨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6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赵某与该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的试用期合同,但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对此,该电器公司提出赵某在2010年9月25日试用期满后没有继续到公司上班,因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该公司未能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能证明公司在合同期满前,已向赵某提出因试用期不合格,告知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法院指出,公司应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应确认2010年9月26日赵某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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