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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合同“驾驶员”也应有理有据
2011-11-17作者:未知来源:华龙网

  针对网友爆料福建浦城县法院人员“坐警车内让妇女擦鞋”事件。 11月14日下午,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回应称,鉴于该驾驶员的不文明行为损害了法院形象,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1月15日,人民网)

  没有任何意外,走红的“坐警车内让妇女擦鞋”的“太大老爷”终于为其“不雅”行为付出了代价。当舆论和网民还在揣测这位“太大老爷”究竟是“正宗”的人民警察还是无所不能的“临时工”时,来自当事法院的官方回应给了一个明确的定论:这是一位签了劳务合同的驾驶员。既不是警察也不是临时工,既堵住了舆论对代表公权力形象的警察的抨击,也避免了临时工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此回应可谓讲了“政治”,也颇有“智慧”。不过这三下五除二地解除合同平息事态的做法,却也不见得“高明”,于理于据恐怕都说不通。

  先讲“理”:这位“坐警车内让妇女擦鞋”的驾驶员,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可能就是为了方便擦鞋妇女提供服务,选择坐在警车内,可能既不涉及对擦鞋女尊严的亵渎,也并不是要摆出“太大老爷”的架势,如果换了一辆私家车,完全不会引致如此大的关注。从本质上讲,引起舆论关注的是在“坐警车内”而非“让妇女擦鞋”,在图文并茂之下,围观者很容易从中窥探出公权力的不可一世,如此才犯了众怒,而之所以能引致如此联想,则与平素公权力根深蒂固的飞扬跋扈形象有着莫大的关联,从这一点讲,这位“驾驶员”倒成了替罪羊了。只因为坐在一辆贴有公权力标签的警车上,便要丢了饭碗,道理上说不通。

  再讲“据”:既然这位驾驶员不是可以随时解聘的临时工,而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那么如此快捷地被开除,是不是合乎劳动合同法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很明显,此驾驶员并非试用期合同工,此事虽然引起舆论轩然大波,但也不至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算不算严重违反该法院的规章制度呢?在该法院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一条不允许合同工坐警车内擦鞋呢?如果没有,那么此番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在哪呢?

  如果于理于据存在说不通的地方,那么涉事的“驾驶员”被解除合同,恐怕就是当事法院为何迅速平息事态,避免陷入舆论漩涡而把驾驶员当成牺牲品。如果真是如此,那这样既是对驾驶员的不公平,也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蔑视,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漠视。不仅无助于形象的修复,恐怕还会在错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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