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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012-01-12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市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盱眙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1月起,对盱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大幅度提高和调整。

  1、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大幅度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为180000元。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额度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230000元。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3、大幅度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支付。(江苏省盱眙县医疗保险处 殷志强 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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