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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2-02-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重庆市江津区今年1月起为符合条件的155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上调了定期待遇标准,平均增幅达20%。

  据悉,此次定期待遇标准上调从2011年1月起算,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相比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200元、190元、180元、17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72元、1177元和883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作了相应调整,其中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70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养亲属530元。

  此次定期待遇平均上调幅度达20%,调整后江津区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将多支出定期待遇达30万元。(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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