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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或直接进诉前调解程序
2012-03-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本报讯(记者高超)从4月1日起,省会职工以信访、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问题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以及基层工会组织申请调解的案件,石家庄市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直接受理,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这是3月1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总工会了解到的。

  去年12月,石家庄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四部门联合成立了市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庭,设在市总工会。该机构最大的特点就是仅受理劳动者一方提出的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

  该庭受理案件分为直接受理调解、委托调解及特殊情形受理调解。符合五个条件可直接受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依法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属于市职工调解委员会管辖;双方均有以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意愿。由职工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调解申请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征得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劳动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在立案以前向同级职工调解委员会委托,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同时,职工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又向职工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职工调解委员会可酌情受理。另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通知职工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和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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