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医保出台新政
近年来,随着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自2010年城镇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为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的医疗需求,巴彦淖尔市社保局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新举措。
一是提高医保支付限额。职工医保支付限额在大额医保1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则达到了30万元。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二是降低乙类药报销自付比例。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当地就医的参保患者,使用乙类药及乙类检查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
三是提高了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单病种年度限额,对三种特殊慢性病随时审批。肝、肾、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5万元;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需血液透析治疗,根据透析量,年度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3.5-5万元;糖尿病,注射胰岛素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非注射胰岛素年度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对心脏血管支架术后18个月内口服波利维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肾、肝、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者,无需等到年末统一鉴定审批后享受,而是提供病历资料等相关资料,随时审批即可享受待遇。
四是提高了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一级医院(社区医院)就医,凡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统一由原来70%提高到80%,由医保统筹报销;在二级医院(旗县区医院)就医的,由65%提高到70%;在三级医院(市医院)就医,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继续按60%报销,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60%提高到65%;转外就医由60%提高到65%。
五是全面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重点解决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特殊慢性病的医疗需求。具体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肝、骨髓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糖尿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梗、脑出血后遗症瘫痪在床不能自理、重症肌无力、硬皮病、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心脏支架置入术后、高血压三期、肺心病、哮喘等。
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患者,报销比例为50%;按病种区别设置封顶线(从1000元到20000元)。
六是从今年3月起,开通了全市城镇医疗保险“一卡通”。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近持卡就医购药,适时结算医疗费用的问题。按照布局合理、有序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确定了20家医院和42家药店,作为首批在全市开通医保“一卡通”业务的定点医院和药店。参保群众只要办理了跨旗县区就医申请手续后,就可以在居住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刷卡适时结算医疗费用和购药,改变了以往在居住地医院就医现金结算,再回参保地医保报销的结算方式。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一系列惠民新举措,把党和政府“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落到了实处,也真正让广大参保群众得到了实惠。(巴彦淖尔市社保局 李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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