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出台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扶持的工作方针,使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盱眙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盱眙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盱眙县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盱眙县区域内统一实施。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盱眙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住院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1、养老保险。
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在国家和省、市没有新规定前,盱眙县暂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执行。
⑵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息。
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为7%,职工个人为2%,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⑵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由职工个人按每人每年180元缴纳。
3、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5、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盱眙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盱眙县医疗保险管理处 殷志强、华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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