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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医保重症患者获“二次补偿”
2012-06-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鹤峰县社保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出补偿金16.91万元,对2011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宋金莲等21名城镇居民医保重症患者给予“二次补偿”。

  本次补偿对象是参加了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且2011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人员,补偿标准为两个层次:一是符合规定的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减1.5万元后补偿30%,二是超过10万元的减1.5万元后补偿40%,补偿金额5万元封顶。

  鹤峰医保“二次补偿”的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是鹤峰县委、县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切实减轻医保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一大惠民举措。(湖北省鹤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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