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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2-06-29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海南频道

  法制网海南频道讯(通讯员:林小丽 κ健一)随着陵水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了众多企业进驻,劳动务工人员数量不断增多,但随之而来的劳动合同纠纷也在日益上升。这类社会热点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必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及降低陵水对人才的吸引力。近日,陵水县法院便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被告陵水某酒店向原告郑某某支付了劳动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当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011年10月11日,郑某某应聘至陵水某酒店任职安保部经理,双方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9日,酒店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郑某某解除劳动关系。12月21日,郑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后,郑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3月20日,陵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告向郑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并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δ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及2011年12月份工资共计1665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于 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δ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原告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合格问题发生争执,庭中调解δ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后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明单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向被告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再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表示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处理ì盾,实现双赢。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当天,原告便从法官手中领到了6000元的补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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