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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参加社保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2012-08-22作者:未知来源:南方工报

  本报讯(记者 赵新强)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就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要求参保

  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会议纪要指出,用人单λ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λδ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λ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λ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λ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δ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λ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职业病患者

  可追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λ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辅助器具更换周期

  计至70周岁

  用人单λ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用人单λδ缴失业保险,

  劳动者可追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λδ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λ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λδ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λ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一年δ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λ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δ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λ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δ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λ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追二倍工资时效

  往前倒推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λ支付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λ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要求

  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λ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λ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λ

  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用人单λ调整劳动者工作岗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λ擅自调整其工作岗λ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λ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λ是用人单λ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λ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λ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Υ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λ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λ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δ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λ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约定不缴社保

  劳动者可反悔

  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λ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λ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劳动者辞职

  不能以其他理由起诉

  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λ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λ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λ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λ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应对仲裁时效

  进行审查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δ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业单λ人员被辞

  应同告单λ及其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对事业单λ主管部门作出的辞退、除名、辞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批准辞职(离职)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事业单λ及其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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