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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实施
2013-07-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12年12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市老龄办张有刚主任。

 
  问:为什么要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答: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老龄问题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相信从公布施行以后,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其重要作用。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会从各个层面提高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
 
  答:第一,把握好“三个着眼”:一是着眼于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二是着眼于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着眼于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第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三是增进老年人福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有益做法的关系。
 
  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八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问:有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在社会传唱已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是否有所体现,将它也列入法律规定的条列中,请您详细解答一下?
 
  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供养。不仅应当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存,而且应当使老年人提升生活质量。二是生活照料。生活照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还应包括患病及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三是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指的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物质需求的满足代替不了精神的充实和愉悦。很多研究表明,老年人从子女那里最想得到的不是金钱、物质,而是亲情,家庭的亲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强烈期盼和精神支柱。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子女的抚慰是最有效的,也是老年人最渴求的。家庭成员的看望和问候是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的重要形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里的家庭成员,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问候,可以是一个电话、一封信、一张贺卡等等。国家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也有了以下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地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样,“常回家看看”,不仅是赡养人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实现的时间条件。“常回家看看”不会再是老年人的一个愿望,将会变成美好的现实。
 
  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如果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维权?
 
  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还有许多具体的权利,如婚姻自由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目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2)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3)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4)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受侵害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受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的行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盗窃、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问: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否能更好地让老年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住破房子;老年人的自有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侵占,还有维修的义务;对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有耕种和照管的义务;不能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能及的劳动。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既不能反对父母离婚,也不能反对父母再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老年人在神志清醒的时候,允许其为自己选择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按照法定顺位确定: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老年人没有指定,在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一是按照法定序位确定;二是通过指定确定;三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赡养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应追究法律责任,首先,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组织,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其次,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对违反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的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首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督促履行;其次,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再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后,构成遗弃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问:十堰市是湖北省第一个实行高龄补贴制度的城市,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将此项制度纳入此法,请您谈谈这一制度目前在十堰市的实施情况?
 
  答:高龄津贴是老年津贴的一种,是针对高龄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倡导敬老尊老的社会风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体现了保障高龄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有利于维护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外,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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