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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欠劳动报酬必须偿还
2013-10-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刘智勇

  「案例」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200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足额支付。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200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1500元,于明年1月还清。200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2010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等人不服,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1年,欠你们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严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并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严某等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所欠的工资和奖金。首先,严某等人与企业之间有关“工资欠条”不能兑现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中严某等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虽然在形式上体现为欠条不能兑现,但严某与企业之间并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工资欠条”纠纷在本质上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关于拖欠工资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严某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其次,本案并未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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